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发布会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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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许梦宇 摄)

发布人:安徽银保监局副局长 施其武(许梦宇 摄)

发布人:省科技厅二级巡视员 杨晓阳(许梦宇 摄)

发布人:省农业农村厅二级巡视员 陈海林(许梦宇 摄)

主持人: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政府新闻办主任 郑明武(许梦宇 摄)

新闻发布会现场(许梦宇 摄)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两高一轻”,融资难问题一直比较突出。我省建立科技担保工作机制,请问该机制在服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方面,有哪些独特优势?目前进展和成效如何?

杨晓阳

一是建立政银担精准服务机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缺少抵(质)押和担保,融资很难,如果仅靠企业自身积累发展,过程太慢,时间太久,需要通过外部增信,建立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桥梁。在我省的政银担服务体系中,科技部门负责科技企业信息和需求采集;科技担保机构负责将科技企业人才、研发等“软信息”转变成信贷的“硬数据”,进而提供担保;银行根据担保提供贷款;政府为担保和银行提供政策支持,建立约束机构,强化正向激励,增强银担信心。

目前,我省科技担保体系成员已有133家,截至今年3月末,全省累计开展“科技融资担保”业务703.15亿元、8991户(次)。今年一季度,全省新增科技担保同比增长30.01%,服务科技型企业数同比增长46.35%,继续保持较高增长水平。

二是科技与金融结合精准发力。针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存在难、繁、贵的问题,我们创新科技贷模式,科技部门推荐名单,引导金融机构有针对性精准服务;省科技担保公司通过与体系成员分保联保业务,实现全省政府性担保机构“一盘棋”服务;银担通过批量贷,简化流程,平均担保费率0.89%,银行降低利率。目前,“科技贷”模式已在省内22个市县区落地,有力推动了全省科技创新。如肥西县实施“科技贷”以来,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年均增长55.9%。

三是有效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优质企业高质量发展。截至今年3月末,科技融资担保体系成员累计服务“专精特新”科技型企业1198户、414.14亿元,户数占全省专精特新企业的42.51%。其中,累计服务专精特新“冠军”企业56户、30.69亿元,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43户、21.30亿元。累计服务40家上市企业。

四是推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属性“变现”。创新“人才贷”“研发贷”等产品,推动“知本”转化为资本。截至今年3月末,全省科技担保在保客户中,通过“人才贷”等信用方式获得融资的科技企业1541户、86.71亿元,占全省在保客户近60%。

请问省农业农村厅作为农业农村行业主管部门,在推动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方面有哪些工作举措?

陈海林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我厅积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双向纽带作用,围绕“三农”发展重点目标任务,聚焦农业产业发展,积极引导金融要素资源加大投入,推动金融机构创新产品与服务模式,不断提升金融服务的规模化、集约化、便利化水平。

一是优化出台支农政策。根据我省“三农”发展金融服务的现实需求,我厅推动系列金融惠农政策的出台,相继印发了《安徽省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行动方案》《关于印发实施活体资产抵押贷款业务若干意见的通知》《安徽省农业保险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等文件,为金融支农构建了良好政策环境。

二是搭建线上线下平台。联合省建行构建省级农村金融综合服务信息化平台,优化系统架构,完善功能体系,引导各类银行保险担保基金机构陆续入驻,目前已完成“两端一舱”建设目标,实现平台线上初步运行。连续7年在合肥农交会开设金融展厅,开展政策宣传培训、金融产品推介、挂牌企业路演、银企互动交流、重大专题新闻发布等活动,累计签约473.88亿元,取得了良好成效。

三是全面强化战略合作。我厅高度重视农村金融工作,专门成立农村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金融支农服务。目前,已与21家金融机构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定期会商相关金融机构,每月调度业务数据,在全省农业农村系统初步构建了横向联动、纵向贯通的金融支农服务体系。

四是大力拓展推送路径。推动农业农村部“信贷直通车”工作常态化,强化宣传引导,扩展银行机构与经营主体范围,目前“信贷直通车”通过省农担公司存量担保478户、2.18亿元,在全国处于领先。联合安徽银保监局印发了《2022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专题活动方案》,向全省银行推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6387户、融资需求100.91亿元。聚焦金融服务种业振兴,向19家金融机构梳理推送173家种业企业金融需求31.71亿元,已落地11.42亿元。聚焦生猪稳产保供,向9家金融机构推送34家生猪企业金融需求16.21亿元,已落地3.28亿元。

五是推动金融支农创新。在连续4次获农业农村部全国金融支农创新试点项目支持的基础上,2021年,我厅会同省农行、省邮储银行申报农业农村部金融创新试点项目,再次以技术评分和数量指标双第一(全国唯一省份)的优异成绩获得立项,在蒙城和阜南综合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为“三农”主体精准画像,加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农业农村部部署要求,在大别山革命老区(金寨县果子园乡)组织实施乡镇级创新试点,打造政银担险基“五位一体”综合金融支农模式,引导金融资源精准配置乡村产业,打通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为当地乡村振兴提供了有力支持,得到了农业农村部和省政府有关领导的高度肯定。

刚才注意到安徽银保监局提到深化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稳定中小微企业融资预期,请介绍一下这方面工作?

施其武

谢谢您的提问。流动资金贷款是银行支持中小微企业维持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主力贷款产品。据调研,中小微企业对此反映较多的融资痛点是“长用短贷”,也就是:中小微企业希望获得期限1年(不含)至3年(含)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但多数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中小微企业平均生命周期较短,银行机构在确定贷款期限时,要面临包括企业经营失败、挪用贷款等更大的风险。所以,银行从风控和贷后管理角度考虑,大多主推1年期以内贷款。因为贷款期限不能很好匹配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引发“倒贷、过桥”等问题,不利于稳定中小微企业融资预期,也增加了额外的周转成本。特别是当前疫情防控和经济恢复发展形势严峻复杂,增强银企联系与互信,稳定中小微企业融资预期十分重要。

为此,我局在专项调研的基础上,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金融供给侧改革思维,出台《关于深化中小微企业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的指导意见》,引导银行机构主动担当作为,向企而行,跨前一步,大力推广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稳定中小微企业融资预期,增强纾困发展信心。基本思路是通过创新产品设计和服务方式,主动适配企业差异化的需求特点,在增加银行贷后管理责任、风险的同时,把选择权、主动权交给中小微企业。

具体而言:针对有较长期、稳定资金需求的企业,采取“一借三年,每年一审”方式,直接签订中期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如果年审没有触发特定条件,则合同继续有效,企业正常使用贷款资金。因此,企业只要经营正常就不愁融资稳定,三年以内都可以安心用贷。

针对资金需求较稳定、同时对利率敏感的企业,采取“一授三年,接续不断”方式,签订具有约束力的中期流动资金授信合同或协议,发放1年期以内贷款,到期前,如果预审合格,银行机构应当确保续贷。如果企业不再需要贷款,也可以到期不续,保留了主动权。通过1年期以内贷款“续贷接力”的方式,帮助企业实现中期流贷服务,同时还享受了一年期利率比三年期低的红利。

针对资金需求“短、频、快”的企业,采取“三年之内,随借随还”方式,签订中期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贷款额度和有效期内,允许“单笔短期周转、多次循环使用、随用随借随还”,非常便捷。按资金实际使用期限计息,未使用的贷款额度不计息,既稳定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预期,又享受短期利率,降低了实际融资成本。我们还鼓励银行机构继续大胆探索,优化服务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好的中期流贷服务。

政策的生命在于执行。安徽银保监局已将中小微企业中期流贷款服务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项目名单,全力推进政策落实落地。

下一步,一是建立监管量化考评机制和专项统计制度,定期监测通报,适时采取窗口指导等措施,并重点加大对制造业、农业、科创领域中小微企业的中期流贷服务力度。

三是力争在2022年实现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同比增长50%,更有力地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加快恢复发展。

请问省农业农村厅在引导和推动金融支农方面取得哪些成效?

陈海林

在安徽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的通力协助下,通过积极引导相关金融机构,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涉农贷款快速稳定提升。全系统、全方位推动银行信贷资金流向农业产业。截至2021年底,全省涉农贷款余额18267.8亿元,较上年增长13.5%,高于全省各项贷款平均增速0.6个百分点。

二是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增品。全省35个产粮大县推广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70个脱贫县均出台地方特色农业保险政策,针对地方特色农产品如霍山石斛、灵芝等开发保险产品;生猪价格指数保险、鸡蛋价格指数保险、肉鸡价格指数保险、茶叶气象指数保险、“深贫保”等创新产品不断涌现。截至2021年末,国元、人保等4家主要农险公司保费收入42.32亿元,赔款支出24.08亿元,赔付率56.90%,累计保障金额1246.69亿元。

三是农业融资担保质效齐升。推动省农担公司突破体量规模限制,为谯城中药材、砀山酥梨、怀宁蓝莓等开展全产业链生态担保。指导帮促省农担公司推行“党建引领·码上办”。截至2021年末,省农担在保余额141.27亿元(放大倍数4.95)、30952个项目,其中政策性在保余额128.32亿元、30672个项目。

四是汇聚资本拓宽融资渠道。在省股交中心设立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农业板”,组织实施农业板挂牌企业“金种子工程”,集成政策资源,通过资本市场培训、专项孵化培育等服务,扶持优质农企做优做强做大,推动企业优化资产结构、并购重组,助力企业跨板升级最终上市。目前农业板挂牌企业已达2040家,781家农企实现融资70.13亿元,融资覆盖率达38.28%,有效稳固了全国第一大“农业板”地位。作为行业对口主管部门,强化对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管理,督促基金加快运营投放,撬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现已联合地方政府设立4个区域子基金、联合社会资本设立4个行业子基金,共募资41.3亿元,累计投资交割项目39个,实现投资达88%,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日前安徽省设立2亿元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我们注意到,这在安徽省尚属首次。请问在保就业保市场主体当下,为何采用风险补偿资金池方式?背后有哪些考量?

杨晓阳

一是创新理念。我省科技企业发展较快,截至2021年末,全省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11368家,同比增长32.8%,但与发达地区相比,总体规模偏小。对标先进,我们把为科技企业打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作为创优营商环境的关键一环。根据发达地区经验,若按照平均1:100放大倍数测算,建立2亿元风险补偿资金池,可带动新增200亿元贷款规模,以每户企业平均贷款500万元测算,能为约4000户科技企业提供滚动金融服务,保持金融对科技创新的强力支撑。

二是政策导向。重点扶持有创新潜力的科技企业,要求上一年度科技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同时,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LPR上浮50%,政府性担保机构不得高于规定保费,单户企业补偿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首贷或以纯信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和存贷抵(质)押等方式获得的银行贷款,补偿标准再提高5个百分点,科技企业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科技研发和技术改造,通过这些规定,引导金融机构投早、投小、投新、投高,引导企业增强发展实力。

三是资源最大化。资金池作为公共资源,原则上对所有银行机构、政府性担保机构开放,只要符合办法的规定,都可以参与合作。在风险防控上,对入库企业的贷款项目中,当不良贷款项目本金总额超过合作金融机构入库贷款项目本金总额的5%时,即暂停办理,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金融风险防控,提高资金池资金的周转效率。

四是建立科技金融生态。利用大数据,通过科研项目和成果、国家认定企业类型、成立年限、企业规模、纳税信用等级等指标,依托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立科技金融专区,打通数据壁垒。运用“银行+担保+征信”方式,入库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精准授信,企业申贷—金融机构抢单—补偿全流程、线上化管理,既共享信息,也共建分担机制。

近两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渐成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力量,请问安徽银保监局在推动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有哪些举措,取得了哪些成效?

施其武

一方面,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重点围绕我省优势特色农产品,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培育产业集群,精准滴灌产业链涉农主体。结合党建引领信用村、“整村授信”等工作,推动涉农信用信息整合与共享,力争2023年底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建档评级基本全覆盖。

截至2022年一季度末,全省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普惠型农户经营性贷款余额2639.31亿元,同比增长19.67%;普惠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余额15.60亿元,同比增长26.53%;普惠型家庭农场贷款余额104.27亿元,同比增长18.28%,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提供了金融支撑。

另一方面,构建多层次、多样化农业保险体系,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差异化保障需求。进一步提高保障程度直至覆盖全部生产成本,以水稻为例,保障最高可超过1200元/亩。在此基础上,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入更大、对市场风险更敏感、需要更多样化保障的特点,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玉米、大豆、棉花等目标价格、目标收入以及天气指数、巨灾指数等创新试点,积极探索“保险+期货”试点,推动农业保险由保成本、保灾害向保价格、保收入、保市场等升级,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避市场风险的需求。

今年,我局联合省农业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专题活动,组织银行保险机构主动对接全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适配的金融服务。各市银保监分局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确定主办银行,由主办银行安排专人上门对接,为有融资需求且符合授信政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针对性融资解决方案,同时相关保险机构做好承保、理赔等服务。活动开展以来,已组织走访对接农业主体2.99万户,举办对接会359场,达成融资意向156.06亿元,发放贷款128.92亿元,其中,新增首贷947户、6.09亿元。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融资对接力度,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充分运用各类公开信息、名单,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特点,量身定制信贷、保险产品,积极开展首贷、信用贷,推动金融资源进一步向乡村振兴尤其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