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五)利息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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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款利息利率有何规定?财务如何处理?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周卡方律师解答:


在会计上记做财务费用


至于利率的高低我不知道有没有一些规定,不过我觉得就算有严格的利率规定的话,企业间也存在高利率的借贷


税务上


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以上的利率所得利息是不可以从借出单位的财务费用里扣除的,也就是超过银行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无论财务费用产生了多少,占多少比例一律缴纳企业所得税


周卡方律师补充:


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在无效后果的处理上,因借贷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外收益。


根据公平原则,借款人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应当参照当地的同期同类贷款平均利率的标准,同时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但目前实践中法院对于企业间借贷多判决为无效。


周卡方律师1998年考取律师资格证,2001年成为执业律师,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带领团队运营。业务范围主要是: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公益法律


周卡方律师总结:


至于公民与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利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依据最高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该约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