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1年底到2022年初,32岁的男子周某从南宁20多家汽车租赁公司租了191辆小汽车,“抵押”给赖某,涉嫌骗走几千万元。191辆小汽车因涉案被查封,停放在荒凉的郊区。被骗走车辆的汽车租赁公司及挂靠的私家车主心急如焚。

男子租了191辆车抵押给他人

周某和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受访者供图

之后,覃先生从同行处得知,周某在短时间内从南宁的20多家汽车租赁公司共租了191辆小汽车。

4月23日,这些汽车租赁公司的负责人在南宁良凤江国家森林公园附近的郊区找到了被周某租走的车辆。他们想开走自己的车,却被看守场地的人阻止,双方先后报警,介入处理的是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

据悉,周某将租来的191辆小汽车“抵押”给赖某,骗走几千万元。该局已将此案列为刑事案件侦查,目前191辆小轿车因涉案被查封。

办案民警表示,覃先生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或者等待刑事案件结案。

查封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停放点内,大量小汽车停放在铁路支线旁。这些车大部分都很崭新,其中不乏豪车。

诈骗案殃及众多挂靠的私家车主

被周某拿去抵押的车中,有不少是挂靠到汽车租赁公司的私家车。受访者供图

覃先生等租赁公司负责人及涉案车主认为:

“确权之诉”没有必要,因为这191辆车属于物证,它们登记在车主名下,每个车主均持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合法材料,权属明确,返还不影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他们希望司法机关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缩短这191辆车的查封时间,减少因此带来的贬值。

据悉,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涉案财物扣押期限并未作明确规定。

赖某对这些车拥有抵押权,如果警方现在把车返还给租赁公司,会对赖某不利。当然,公安机关对扣押的物品有保管的义务,建议将这191辆车转移到安全的室内场所停放。

司法实践中,私自抵押他人车辆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在未经车主追认该抵押行为的情况下,车主可以取回车辆,由无权处分行为人向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无过错的受害人无须为此担责。另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作为证据的涉案车辆,经登记、拍照等固定证据后,并经相关有资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可以返还受害人,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